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2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959号原告魏某,女,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吴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魏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