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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锋与强卫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强卫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1095号原告:陈锋,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9日,住洛南县。被告:强卫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6日,户籍地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强卫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锋负担。审判员  于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洪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