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锋与强卫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强卫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1095号原告:陈锋,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9日,住洛南县。被告:强卫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6日,户籍地洛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强卫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锋负担。审判员 于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洪先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