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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媛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575号被执行人郭媛媛,女,199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郭媛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313、5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郭媛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二、吴建坤、刘春凤、郭媛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孙若兴、周晓春因孙周死亡造成的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计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四十四元九角,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因郭媛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7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由孙庆峰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损失19344.90元,执行费19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亦无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村干部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郭媛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判决涉财产事项应当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313、588号刑事判决中涉郭媛媛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石磊山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