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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会恩与孙玉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恩,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杨会恩。被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玉祥。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会恩与被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玉祥(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4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在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