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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嘉鑫、张朝阳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89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嘉鑫,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现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朝阳,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一鸣,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建彬,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9月2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嘉鑫、被告人张朝阳、张建彬及分别辩护人赵一鸣、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伙同王某、张某(均另案处理)于2016年11月间,为优化、推广赌博网站使用,以32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他人冒领的信用卡2张(卡号分别为:62×××72、62×××96)。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于2016年11月25日在厦门市翔安区新民镇明发半岛祥湾浦园一里35号1003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扣押到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及现金人民币16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建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苏嘉鑫前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2月1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银行卡等物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邓某的证言、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的供述与辩解、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之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等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伙同同案人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嘉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张建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赵一鸣、赵志强关于被告人张朝阳、张建彬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嘉鑫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前犯开设赌场罪,撤销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下同。折抵刑期7日。刑期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张朝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折抵刑期36日。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告人张建彬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折(折抵刑期36日。刑期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上述罚金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没收被告人苏嘉鑫、张朝阳、张建彬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铁军人民陪审员  柯天赐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