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自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强,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阜城镇中兴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82768761。法定代表人:荀建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强与被执行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自强于2017年10月12日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北龙翔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强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8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