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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范广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范广东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8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广东,男。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险)因与被申请人范广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3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联合财险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联合财险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芮海宏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生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