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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双均与李珍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双均,李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429号申请执行人:邓双均,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李珍山,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邓双均与李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93575元,申请执行费580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双均同意被执行人李珍山分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