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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阿更娜依·胡吉艾合买提、吐尔逊江·艾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更娜依·胡吉艾合买提,吐尔逊江·艾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阿更娜依·胡吉艾合买提,女,维吾尔族,1960年9月10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男,维吾尔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74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存款、收入45536.94元(其中本金44962.5元;执行费574.44元);二、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吐尔逊江·艾力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不都维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