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8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畅与李巧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畅,李巧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8206号原告:申畅,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自林,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巧梅,女,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申畅与被告李巧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申畅负担。审 判 员 马金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