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9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上海万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9195号原告:上海万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同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萍,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陆凤高审 判 员 马 培人民陪审员 聂利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