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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祖正欢与倘塘镇大果冲煤矿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正欢,倘塘镇大果冲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祖正欢,男性,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倘塘镇大果冲煤矿。法定代表人夏显明。委托代理人:秦仲党,系倘塘镇大果冲煤矿工伤处理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祖正欢与倘塘镇大果冲煤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倘塘镇大果冲煤矿应给付祖正欢欠款人民币43000元,已执行13000元,现大果冲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李 龙审判员 李学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