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15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巍与越淑圆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巍,越淑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5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魏巍,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环卫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越淑圆,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环卫局职工,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魏巍与越淑圆追偿权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越淑圆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巍代偿款67420元。申请执行人魏巍于2017年6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越淑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越淑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越淑圆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越淑圆的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越淑圆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魏巍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