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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邱美月申请姚拉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美月,姚拉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特41号申请人:邱美月,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申请人:姚拉拉,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的女儿。代理人:姚宗润,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系姚拉拉的父亲。申请人邱美月要求认定被申请人姚拉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邱美月称:姚拉拉现患有精神分裂症,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辨识自己的行为,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姚拉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要求法院指定申请人为姚拉拉的监护人,以参加原告陈绍楼与被告姚拉拉离婚纠纷一案。邱美月请求:宣告姚拉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邱美月担任其监护人。代理人姚宗润称,姚拉拉平时都由邱美月照顾,同意邱美月的请求。经审理查明:姚拉拉,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其父亲为姚宗润,母亲为邱美月。2013年9月24日,姚拉拉与陈绍楼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2月24日生育女儿陈金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姚拉拉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中心评定:1.姚拉拉诊断“精神分裂症”明确;2.姚拉拉目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苍南县沿浦镇下在村民委员会指定邱美月为姚拉拉监护人。另查明,本院正审理陈绍楼诉姚拉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姚拉拉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经鉴定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被申请人姚拉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被申请人的监护人问题。鉴于陈绍楼与姚拉拉离婚纠纷一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且苍南县沿浦镇下在村民委员会已指定邱美月为姚拉拉的监护人,邱美月现主张由其担任姚拉拉的监护人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在今后的监护过程中,应当切实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姚拉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邱美月为姚拉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林春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查书 记 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