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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许长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龙雨伟业商贸中心,许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龙雨伟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号*楼**号。投资人孙宇,经理。被执行人许长生,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龙雨伟业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许长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许长生应给付申请人北京龙雨伟业商贸中心货款41500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龙雨伟业商贸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许长生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许长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龙雨伟业商贸中心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许长生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龙雨伟业商贸中心发现被执行人许长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许长生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章义审判员  李印强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英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