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月辉诉被告赵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辉,赵明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571号原告郑月辉。被告赵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辉诉被告赵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月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月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月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月辉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