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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月辉诉被告赵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月辉,赵明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571号原告郑月辉。被告赵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月辉诉被告赵明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月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月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月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月辉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