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新;胡菊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2017)鄂06民申96号范新、胡菊香:你们因与任齐全、范豫波拖欠电器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襄阳中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因你们是对再审判决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们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