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得东与被执行人贾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得东,贾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贾得东,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贾永强,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效力的(2017)甘0723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贾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永强限期交纳案件款20000元,诉讼费625元,执行费209元,合计20834元。被执行人贾永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贾永强及其妻子李建花的存款20834元,予以冻结、扣划;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昕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