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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8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东省南雄市。2010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0月25日被刑满释放。2014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8月13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南雄市豪都宾馆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偷走。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2、2017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大城门花园,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辆未锁车头锁和大锁的黑色男装太子摩托车推出大城门花园往江景庭方向右边的一个小区楼下停放。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QQ昵称为“无影”的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1元。3、2017年3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大城门花园,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扭断后,将该车盗走。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7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QQ昵称为“无影”的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4、2017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电力苑小区F栋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辆银白色的女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扭断后,通过接线的方式将该车打着火开到南雄市马路口汝家宾馆旁的小区内停放。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5、2017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南雄市中医院住院大楼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扭断后,将该车推到南雄市五口塘花园停放。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韶关办证的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4元。6、2017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宾阳小区,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辆未锁车头锁和大锁的黑色男装刀仔款摩托车推出宾阳小区,在南雄市凯莱石化加油站对面的小区楼下停放。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0元。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依据本案证据显示及有关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南雄市豪都宾馆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罗某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偷走。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017年5月4日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罗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罗某的报案笔录,2017年1月9日4时30分,我停放在南雄市雄州街道豪都商务宾馆门口的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红色)被盗了,(车牌号为粤F×××××,发动机号为GW549874)于是我来报案。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7年1月9日4时许将近5时的时候,我在豪都宾馆门口看到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我趁周围没人的时候,用力将车头锁扭断后,将摩托车推到苏宁电器那边,还没到苏宁电器的路口,我看到路口那里有二、三个人正在走出来,我就将摩托车推回豪都宾馆旁边的包子店门口放着,然后去吃宵夜,之后就回豪都宾馆睡觉。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视频监控截图,与案发现场相吻合。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粤F×××××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是罗某。6、雄价认鉴(2017)45号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此鉴定结论已通知了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害人罗某。7、(2010)雄刑初字第42号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8、雄看释字(2010)127号南雄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被刑满释放。9、(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108号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10、(2015)清狱释字第1907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被刑满释放。11、抓获经过,2017年4月18日0时30份许,南雄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在新城KTV附近将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邓某某抓获,从其所驾驶的白色奇瑞QQ汽车中搜出盗窃工具一批,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已将该人员和涉案物品、车辆移交刑侦大队处理。12、户籍证明,被告人邓某某于1987年9月3日出生。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2017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大城门花园,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李某的一辆未锁车头锁和大锁的黑色男装太子摩托车推出大城门花园往江景庭方向右边的一个小区楼下停放。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QQ昵称为“无影”的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4月18日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摩托车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李某的报案笔录,2017年3月12日17时30分许,我将我朋友钟受银的摩托车停放在南雄市雄州街道大城门苑园11栋楼下,13日早上8时我去开摩托车时发现该车被盗了,我就来派出所报案。该摩托车是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赣B×××××。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7年3月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我带着螺丝刀、剪刀走到大润发对面的大城门花园靠保安室的位置,上了斜坡一直走到最里面的小区楼下,我看到一辆男装太子摩托车,我在保险杠里找到了邮箱的钥匙,发现车头没有锁,也没有大锁,我就推着摩托车往江景庭方向还没到那个三叉路口那里右边的一个小区走,我把摩托车推进一个小区楼下停好后,用手机拍了一张摩托车的照片通过QQ发给一个江西的男子(QQ昵称“无影”),我说600元卖给他,他看了一下摩托车照片后说可以。我吃完中午饭后将摩托车开到江西省信丰县的一座桥那里,“无影”叫我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并把油箱钥匙放在摩托车的链条那里,他把600块钱放在离摩托车一公里左右的一户人家外面的屋脚下用一块石头压着,他还说要一辆女装摩托车,叫我想办法搞一台。我说好。然后我拿到那600块钱后打车回到南雄。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视频截图,与案发现场相吻合。5、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经邓某某指认照片上的螺丝刀一把,剪刀一把就是自己盗窃摩托车使用的作案工具。6、南雄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作案工具剪刀和螺丝刀各一把。7、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证实车牌号赣B×××××,发动机号码为DZ276537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是钟某。8、雄价认鉴(2017)40号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91元。此鉴定结论已通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7年3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大城门花园,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朱某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扭断后,将该车盗走。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7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QQ昵称为“无影”的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4月19日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朱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朱某的报案笔录,2017年3月29日17时左右,我将我的助力车停放在南雄市雄州街道大城门花园15栋楼下就回家了。2017年3月30日7时30分左右,我发现我的助力车被盗了,我从大城门花园的物业管理值班室看视频监控,2017年3月30日凌晨3时41分有一个青年男子把我的助力车推走了。于是我就来报案,我的车是红色韩本牌助力车,发动机号是:ZG318340。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我带着螺丝刀、剪刀到大润发对面的大城门花园靠保安室的位置,上了斜坡一直走到最里面的小区楼下,我看到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我用力把摩托车车头锁扭断后推着摩托车来到上次我停放偷来摩托车的小区楼下。我用手机拍了摩托车的照片给“无影”,“无影”说摩托车不错。我吃了中午饭后我把摩托车开到上次跟“无影”交易的地点,我们通过QQ联系好,我把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把钥匙放在尾箱里,“无影”把670元放在上一次那户人家的屋脚下用石头压着,我拿到钱后就回南雄了。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及视频截图,与案发现场相吻合。5、雄价认鉴(2017)40号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女装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此鉴定结论已经通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2017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电力苑小区F栋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邱某的一辆银白色的女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扭断后,通过接线的方式将该车打着火开到南雄市马路口汝家宾馆旁的小区内停放。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4月25日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邱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邱某的报案笔录,2017年4月8日21时我停放在南雄市雄州街道电力苑F栋楼下的一辆银白色幸福牌女装二轮摩托车于2017年4月9日被盗。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带着螺丝刀、剪刀到三影塔广场,往江景庭方向寻找目标,来到电力苑小区,我看到一辆银白色女装摩托车,我用力把摩托车车头锁扭断后,用螺丝刀把摩托车车头螺丝扭出来,用剪刀剪断线,通过接线方式打着火把摩托车开到马路口一间水果店对面的小区里放好,我就回家睡觉了。下午15时许,我开着摩托车到南雄梅岭过了江西交界的地方,我把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在车头挂了一块硬纸壳(写着“转让”两字),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一名陌生男子问我是不是要卖摩托车。我说是,要650元卖。他说600元卖不卖。我说:卖。他给了我600元就把摩托车开走了。我就搭车回南雄。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5、雄价认鉴(2017)40号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此鉴定结论已通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五、2017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南雄市中医院住院大楼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叶某的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的车头锁扭断后,将该车推到南雄市五口塘花园停放。事后邓某某将该车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韶关办证的男子。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4月18日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叶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叶某的报案笔录,2017年4月14日22时左右我停放在南雄市中医院住院部楼下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F×××××,发动机号GW718242),于2017年4月14日23时左右发现被盗了。我就来报警。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我在老八一街路边的墙上看到有办证的小广告,我想办一张假的身份证用于在酒店开房睡觉,我联系了办证的人说要办一张假的身份证,我还问他要不要摩托车。他说要,什么时候有车。我说过几天。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来到中医院住院大楼楼下,看到一辆红色女装摩托车,我用力把摩托车车头锁扭断后,将摩托车推到五口塘花园停好,我用手机拍了摩托车的照片,用手机彩信把摩托车照片发给了那个办证人。那个办证人看了照片后说他第二天上午10时会来南雄。第二天办证人来到南雄汽车站打电话给我,我就把摩托车开到汽车站,我看到了办证的男子,我叫他把身份证给我看一下,看后我说太假了,像临时身份证,我就没要假的身份证。办证人说要试下摩托车,他试了一下后说摩托车不错,给了我650元钱后,他就把摩托车开走了,我也回家了。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及手机拍摄的被盗摩托车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证实发动机号码为GW718242摩托车的纳税人是叶某。6、雄价认鉴(2017)40号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44元。此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六、2017年4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一把一字螺丝刀和一把剪刀窜至南雄市宾阳小区,趁四周无人之际,将张某的一辆未锁车头锁和大锁的黑色男装刀仔款摩托车推出宾阳小区,在南雄市凯莱石化加油站对面的小区楼下停放。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7年4月26日南雄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某被盗窃摩托车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的报案,2017年4月14日20时30分我停放在南雄市雄州街道宾阳小区B区车库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牌男装二轮摩托车,于2017年4月14日20时45分发现摩托车被盗。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017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我带着螺丝刀、剪刀来到宾阳小区,看到一辆黑色刀仔款男装摩托车,我趁无人之际推着摩托车出了宾阳小区,再从环城路来到凯莱石化加油站正对面的居民区里,我把摩托车停在楼下就回家了。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及手机拍摄的摩托车照片,与案发现场相吻合。5、雄价认鉴(2017)40号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证实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0元。此鉴定结论已通知了被害人及被告人。上述证据均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所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邓某某盗窃六次,价值人民币1857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范围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在量刑时将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二、南雄市公安局扣押未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剪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麟人民陪审员  陈红凤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俞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