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与周贵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周贵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6民初1422号原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住所地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杨云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男,汉族,1967年4月11日生,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系原告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贵生,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生,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芳,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生,现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系被告女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与被告周贵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石林天奇医院负担。审判员 裴 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