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道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建家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明,宗建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宗建家,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道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宗建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道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宗建家给付标的款213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宗建家银行、车辆、房产,未发现其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时,因被执行人宗建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因被执行人宗建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后申请执行人王道明与被执行人宗建家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宗建家已于2017年10月9日偿还9000元,剩余标的款12365元,被执行人宗建家于2018年1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道明7365元,被执行人宗建家于2018年6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道明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