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40万镇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镇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4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镇江,男,1992年5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被告人万镇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镇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18日1时50分许,被告人万镇江醉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花间晚照宾馆行驶至湘陆路无锡凯繁运输有限公司门口,在车内驾驶室睡觉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万镇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5mg/100ml。被告人万镇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万镇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吴某、赵某、余某等人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镇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万镇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镇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