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恢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新强与党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强,党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恢150号之二申请人刘新强,男,汉族,1958年12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党震,男,汉族,1976年6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初字第156号,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党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党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震在中国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9807.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