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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8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墨市林康鞋材厂与朱丰阳、姜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林康鞋材厂,朱丰阳,姜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939号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经营者林元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岩,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勇,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丰阳。被告姜展红。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与被告朱丰阳、姜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宗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