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8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墨市林康鞋材厂与朱丰阳、姜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林康鞋材厂,朱丰阳,姜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8939号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经营者林元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岩,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勇,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丰阳。被告姜展红。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与被告朱丰阳、姜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即墨市林康鞋材厂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宗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