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应汉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汉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1469号之一原告:应汉明,女,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雪,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汉潮,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28号银城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志军,该支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磊,男,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琦,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应汉明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应汉明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应汉明负担。审 判 长 管 理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