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小平、魏泽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小平,魏泽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098号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孟恒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松,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睦凡,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高小平。被告:魏泽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小平、魏泽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小平、魏泽樟经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高小平、魏泽樟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天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高小平、魏泽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小平、魏泽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蔡雨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