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南通天龙化纤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天龙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催42号申请人南通天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雅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蔡小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南通天龙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6610637、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华锦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6月17日、收款人为无锡夏利达漂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南通天龙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中信银行常州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启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