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彦平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永孝借款合同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平,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平,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晋友,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永孝,男,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平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永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彦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被其他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执行。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