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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彦平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永孝借款合同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平,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永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平,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晋友,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永孝,男,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平与被执行人澄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永孝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澄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彦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被其他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执行。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