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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0123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万长华与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长华,刘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贛0123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万长华,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刘绍武,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万长华与被执行人刘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万长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刘绍武下落不明,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松人民陪审员  喻前进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