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与张建肖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张建肖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261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镇前街116-122号。代表人:陈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辉、涂植翔,系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建肖,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与被告张建肖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凤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忠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