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与茌平县人民政府、茌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茌平县人民政府,茌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行初36号原告: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福禄庄苑**号楼*单元***户。诉讼代表人:李岱盈,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诉讼代表人:岳好群,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诉讼代表人:薛庆利,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赵昌望,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号。法定代表人:朱正林,县长。委托代理人:窦昆,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李恒印,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功,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正臣,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杜庄村委会)因诉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政府、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庄村委会诉讼代理人李岱盈、岳好群、薛庆利及委托代理人赵昌望,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窦昆、李恒印,被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吴正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庄村委会诉称: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征收了原告的全部耕地和村内外非耕地,全村村民移至茌平福禄庄苑。在征收过程中,被告没有依法向村民公开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和勘测调查清单,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原告代表以书面形式向茌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涉案征地信息,茌平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未予答复。2016年7月原告代表上访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相关基本事实,经全村绝大数村民同意决定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征收原告土地程序违法;2、判令被告给付所征原告土地中漏报的70.09亩土地的补偿款385.495万元(每亩5.5万元X70.09亩)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金105.135万元(每亩1.5万元X70.09亩),合计490.63万元(以现金形式向原告代表兑付);3、已征土地中至起诉日仍未到位的社会保障金,841.578万元(561.052亩X每亩1.5万元)以现金形式向原告代表兑现或者拨入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每户村民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中;4、以上三项应给付资金均要求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计付法定利息至给付之日止。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征收茌平县信发街道站北社区杜庄村土地的行为合法。茌平县信发街道站北社区杜庄村被征收土地经茌平县人民政府呈报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六次批复,同意将案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并经对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公告中对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意见等进行了公示,且与信发街道站北社区杜庄居民小组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已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等相关费用补偿到位。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茌平县人民政府征地的对象为茌平县信发街道站北社区杜庄居民小组,该小组享有涉案土地的所有权,政府有关部门与信发街道站北社区杜庄居民小组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即便是村民提起诉讼,亦应当经过超过半数的村民同意。二、茌平县人民政府征地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征地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也不是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给付单位,原告要求被告经付征地补偿款和社会保障金没有法律依据。三、经过被告统计,茌平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杜庄村集体土地568.485亩,已征收地块的补偿费、安置费等相关费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全部补偿到位,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漏报土地补偿款和社会保障金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村民以村委会名义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发表了质证辩论意见。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出示了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55户村民对茌平县人民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明书一份和55户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发表意见称:该村的总人口为287人,原告方有55人,未超过全体村民的半数。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发表意见称:原告认为55户所代表的是176人,每户的户主可以代表其自己的妻子儿女,完全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发表意见称:原告提交的证明书所签字的村民也都是以个人的名义所签署的,没有显示是户主,所以只能认定签字的村民为55人。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的自然人独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未成年人应当有监护人行使权利,但依然应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进行,户主不能想当然的代表他人行使权利,签字按手印的村民仅是个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其家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原告主张55户代表176人不能成立。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村民以村委会名义提起诉讼,根据原告提交的55户村民提起诉讼证明书,该证明书只显示55位村民同意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全村村民过半数的法定人数。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岱盈等55位村民以茌平县信发街道办事处杜庄村民委员会名义提起的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扬审 判 员  关 淼人民陪审员  魏方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