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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风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风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862号原告胡风兰,女,汉族,1951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万晨莹,河南蓝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朱文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风兰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风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风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风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风兰负担。审判长  赵驿光审判员  谢建民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