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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兴杰与杨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兴杰,杨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836号原告:申兴杰,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杨志发,男,1987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原告申兴杰与被告杨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申兴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兴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申兴杰负担。审判员  魏爱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