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兴杰与杨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兴杰,杨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民初836号原告:申兴杰,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被告:杨志发,男,1987年0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城县。原告申兴杰与被告杨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申兴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兴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申兴杰负担。审判员 魏爱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