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震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935号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滨河南路湘乡政务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王小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震宇,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塘坪村第一村民组,现住湘乡市南岸水乡二期龙吟第武略亭1402号。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震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市信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长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