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德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奎,男,1943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8日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9月27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简适用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莹、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李德奎来到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中九路一烧烤店,发现门前停放了一辆白色货车无人看管,遂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车内的一个黑色手包(无法作价)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120元。案发后赃款被扣押已返还被害人。2017年7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李德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中群路附近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李德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德奎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物证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被告人李德奎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德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赃款被起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德奎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德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200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柳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