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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魏新同与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怀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姚培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同,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怀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姚培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694号原告:魏新同,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信元,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怀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原沁阳市板纸厂院内。负责人:谢福有,该社区主任。被告:姚培其,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新同诉被告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怀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姚培其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新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新同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新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魏新同负担。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