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薛有兰与鲁礼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有兰,鲁礼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2076号原告薛有兰,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襄阳市。被告鲁礼忠,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薛有兰诉被告鲁礼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已与被告鲁礼忠达成赔偿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有兰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有兰负担。审判员 宋本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