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并仲调字第267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75704.51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15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焦林平审 判 员 张 涛助理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