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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杜青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杜青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4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正安县凤仪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应伟,系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璇,系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杜青维,女,生于1971年9月19日,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和溪镇和溪村街上组,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109194462。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正市监处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2016年11月14日在被申请执行人杜青维经营的摊位检查时,发现其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十里香”甜酒曲9包、“嵩山牌”糖精35包。上述食品标准签上均无生产日期。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正市监处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无生产日期食品“十里香”甜酒曲9包、“嵩山牌”糖精35包。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5000.00元,余款5000.00元至今未缴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杜青维询问笔录、申请执行人对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及涉及物品清单、当事人身份信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又书面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该行政决定。催告送达十日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行政行为明确的全部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正市监处字[201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子学审判员  纪 鹏审判员  袁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铭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