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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协和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介休市协和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698-1号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清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林森、郭海云,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介休市协和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佩睿,职务董事长。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协和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款736641.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文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