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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元梅与张国林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元梅,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财保84号 申请人:刘元梅,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东。 被申请人:张国林,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太青乡。 申请人刘元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国林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元梅用自己所有的小型轿车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国林所有的房产;扣押申请人刘元梅所有的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680元,由刘元梅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       广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