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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月华等145人与冯景林、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华,冯景林,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王月华等145人。被执行人:冯景林、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月华等145人与冯景林、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船民一初字第1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裴广厚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