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淑霞、豆永军、张宏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谢淑霞,张宏新,豆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负责人:张立斌,系该行行长。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县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925344876N。委托代理人:范宏伟,系该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谢淑霞,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三一村十社,身份证号622224197209104021。被执行人:张宏新,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三一村十社,身份证号622224198506174012。被执行人:豆永军,男,汉族,1979年1月19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三一村十社,身份证号622224197901194019。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效力的(2016)甘072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该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谢淑霞、张宏新、豆永军限期交纳案件款50965.97元,案件受理费537元,执行费673元,合计52175.97元,未履行标的为31502.97元。被执行人谢淑霞、张宏新、豆永军至今未履行下剩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谢淑霞、张宏新、豆永军的存款31502.97元,予以冻结、扣划;对被执行人谢淑霞、张宏新、豆永军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品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