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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项根法、戴康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根法,戴康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项根法被执行人戴康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53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康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康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康顶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戴康顶(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60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厉忠委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