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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008号原告:孙某,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财产保全费1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龙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