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8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008号原告:孙某,女,1957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财产保全费1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龙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乔慕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