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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袁园园、谢海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袁园园,谢海艳,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7-1-2。负责人倪立,行长。被执行人袁园园,女,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谢海艳,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68号902房。法定代表人黄耀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园园、谢海艳、湖南博纳装饰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海艳名下位于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一期19栋1807号房屋一套,已经在抵押权执行法院开福区法院执行,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