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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8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家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跃鹏、王娜房屋中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家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惠跃鹏,王娜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770号原告:陕西家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8号。法定代表人:赵鸿儒,经理被告:惠跃鹏,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被告:王娜,女,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原告陕西家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跃鹏、王娜房屋中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陕西家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36000元;2、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惠跃鹏从其父亲的名下获赠一套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8号荣城小区的房产,于2016年年底即委托原告公司代为出售。当时报价为96万元,原告公司提供的客户出价为94万元,因被告想绕过原告公司与对方私下交易未果。2017年2月,价格调整为98万元,经过原告提供居间服务,与交易对象周某达成98万元的初步意向,约定次日交付定金并签署合同,但次日被告又将此房屋售与他人,并收取对方的定金。魏某考虑到儿子结婚,急需买房,当时再无其他满意的房源,提出愿意加价购买。被告惠跃鹏、王娜经过协商,终于在2017年3月17日提出102万的新报价,同时因该房产获赠得来,再次交易需缴纳巨额的增值税,也要求对方承担,另外该房产抵押贷款剩余37万元未偿还,亦要求对方全额垫资偿还,且全部冲抵购房款不再退还,魏某无奈,全部应允,并于当天向被告支付意向金5万元。随后,被告以与上一家交易未解除,不与魏某母子进行实质交易,原告公司多次催促,终于在2017年4月16日,二被告约见魏某,以最近涨房价为由,说102万元的价格还是偏低,再次提出120万元方可出售的主张,魏某同意,双方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魏某将资金打入管理账户,被告仍不履行过户手续,属违约,应支付中介费,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尚未明确、具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家和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