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王洪德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王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6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负责人郭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洪德,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寿宁县。本案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王洪德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12207.85元及延迟履行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44元、公告费4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584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62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