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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罗平月与杨润生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平月,杨润生,梁青红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1民初557号原告罗平月,女,侗族,1979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中方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润生,男,汉族,1956年4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被告梁青红,女,汉族,1958年12月14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原告罗平月与被告杨润生、梁青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平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3日早上6时许,被告杨润生邀请原告的丈夫杨司荣(已死亡)帮忙去买羊,杨司荣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被告杨润生从中方县锦溪乡到洪江市湾溪镇买羊,当时被告杨润生与杨司荣没有就帮忙买羊的事约定劳动报酬。被告杨润生与杨司荣到达湾溪镇买到羊,在回来的途中摩托车翻车,导致杨司荣死亡。事故发生后,当日经大庄村委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杨润生、梁青红赔偿死者杨司荣80000元。后两被告仅支付1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赔偿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形成纠纷,遂诉至本院。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润生、梁青红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证据1、2、4、5,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证明了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协议上被告杨润生的签字是被告梁青红代签,参加调解的人有梁青红、村长杨戴孝、村支书杨立青、村支委杨圣章、杨司荣的哥哥廖全球、廖银生。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早上6时许,被告杨润生邀请原告的丈夫杨司荣(已死亡)帮忙去买羊,杨司荣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载被告杨润生从中方县锦溪乡到洪江市湾溪镇买羊,当时被告杨润生与杨司荣没有就帮忙买羊的事约定劳动报酬。被告杨润生与杨司荣到达湾溪镇买到羊,两人在回来的途中摩托车翻车,导致杨司荣死亡。事故发生后,当日经大庄村委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上有原告、被告杨润生、梁青红的签字,被告杨润生的签字是被告梁青红代签,协议约定由被告杨润生、梁青红赔偿死者杨司荣80000元。后被告杨润生仅支付10000元,尚欠70000元未付。杨司荣在此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238600元(11930元×20年)、丧葬费26945元(53889元÷12个月×6个月),以上共计265545元。在此次事故中就过错责任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另查明,原告罗平月是杨司荣的妻子,共同生育的小孩杨文华、杨文娟、杨文凯均未成年。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原、被告之间是义务帮工关系,杨司荣在从事义务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即被告杨润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协议被告杨润生虽未签字,但其向原告支付10000元赔偿金的行为即对赔偿协议的追认。在此次事故中就过错责任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杨司荣在此次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远超过80000元,综上所述,死亡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80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罗平月是杨司荣的妻子,故赔偿金80000元应支付给原告。被告杨润生支付10000元,现尚欠70000元未付。故原告罗平月要求被告杨润生赔偿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次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属于被告杨润生、梁青红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罗平月要求被告梁青红赔偿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润生赔偿原告罗平月经济损失70000元(此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罗平月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杨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阳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