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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0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仇庆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庆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014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腾飞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苑新村24幢7号。经营者:何红宝。被告:仇庆同,男,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腾飞信息服务部与被告仇庆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腾飞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腾飞信息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